行业资讯

24

2021-02

追索权之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意义

受制于自身实力与行业地位,小微企业往往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低利率的贷款,从而造成“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频频出现。应收账款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首要工具之一,可以切实的帮助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供应链金融自诞生以来,便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融入到各个行业中,呈现出了多样化、垂直化发展等趋势。在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由于企业体量不同,供应链内部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地位差距明显,赊销的情况常常出现,导致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制约。

受制于自身实力与行业地位,小微企业往往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低利率的贷款,从而造成“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频频出现。应收账款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首要工具之一,可以切实的帮助中小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保理?

保理业务在国内已经较为常见,近年来,我国中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这种矛盾也催生了对应收账款保理的需求。

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第六条和第八条对应收账款及其保理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应收账款保理是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或者保理融资中至少一项业务的,即为保理业务。

保理可从不同角度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应收账款保理是传统保理业务中的一种,也是供应链金融创新融合业务方向所在。应收账款保理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中小企业可以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变现,获取流动资金支持,提高自身的资金周转率。

二、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指的是,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本质区别。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债务人若拒绝或无力支付欠款,企业就必须承担全部损失,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上来讲并没有转移,也不能实现出表,其经济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不能注销应收账款,通常仅需向保理商支付融资利息费用和手续费,成本低于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成本。

有追索权保理又可划分为公开型和隐蔽性,公开型是在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保理款之前,已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隐蔽型是指发放保理款之前,暂不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在实践过程中,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居多。

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债务人若拒绝或无力支付欠款,保理商承担全部损失,企业不需要承担损失,转移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在收到保理款时注销应收账款。相应的,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后大部分风险都转移给保理商,保理商必然会收取较高的保理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即便是无追索权保理也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才放弃追索权,而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所以,无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而并非绝对的。

三、民法典明确追索权实践

保理业务在上世纪被引入我国,在迄今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在促进资金流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层面对保理合同的规范尚存较大空白,对于追索权的认定也不够明确。

在《民法典》出台前,传统理论将保理合同笼统地解释为间接给付、让与担保或债权转让,但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始终没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在《民法典》出台后,第766-768条规定,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态中,应收账款具有担保功能,属于非典型性担保;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态,实质上即属于债权转让。《民法典》出台对保理合同的增设是我国一项显著的立法进展,不但实质性的推进了我国民商事法治现代化建设,更有利于进一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民法典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性质认定,实务中普遍存在两种观点,即让与担保说与间接给付说。民法典出台之后,实务中已普遍认可让与担保说。而在此种观点下,保理人主张追索权或求偿权时,其另外享有的求偿权或追索权本就不消灭。

《民法典》明确了在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理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对债权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主张。《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对保理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在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有追索权保理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应收账款,也可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对保理合同的业务发展和法律实践提供了新的指引。

《民法典》开启了我国保理业务的新篇章。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中企筑链
关 闭
申请成为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