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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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探索供应链金融赋能信用融资,《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发布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施方案》提出:

 

以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为枢纽,加快推进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横向联通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供应链票据平台等省级行业融资服务平台。

 

探索供应链金融赋能信用融资,引导核心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开具商业票据,依托政府或行业融资服务平台,与省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并向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共享,促进核心企业信用影响力向中小微企业传导,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共享。

 

下附全文:

 

 

河南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着眼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统筹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和充分共享,持续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更好支持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不断丰富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为高水平建设“信用河南”、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加强统筹,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鼓励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建立纵横协同、上下联动、高效务实的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全省融资信用服务新格局。

2.互联互通,充分共享。推进各级、各部门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加快形成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促进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整合共享,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3.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畅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4.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管理要求,以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为枢纽,加快推进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横向联通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供应链票据平台等省级行业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各地统筹建设本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接入省平台,构建形成上下联通、贯通行业领域的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服务协同,形成融资信用服务合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司法、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态、不动产、行政管理、水电气、科技研发、金融资产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归集,实现“应归尽归”。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指引,推动社会机构归集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有效融合。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定期更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充分利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数据校验、监测、防篡改等数据治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税务局、法院、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事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力公司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立足工作实际,灵活采用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将依法公开的信息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提供定制化融资信用服务。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可通过与数据提供单位联合建模、构建“数据安全屋”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信息主体通过书面授权或在平台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后,可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力公司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增强融资服务支撑能力

(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和评价范围,扩大评价覆盖面。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构建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鼓励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平台信用评价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力公司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创新融资信用服务应用。完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信息查询、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等功能,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平台服务普及率和便利化水平。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行业协会的联动作用,拓展能源、交通运输、物流、税收、贸易、电子商务、建筑工程、家政服务等行业信贷产品,创新开发招投标、政府采购、供应链、特色商圈等场景信贷产品。鼓励接入机构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增信服务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增加信贷资源,利用信用信息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创新续贷方式,增加中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纯信用贷款,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探索供应链金融赋能信用融资,引导核心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开具商业票据,依托政府或行业融资服务平台,与省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并向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共享,促进核心企业信用影响力向中小微企业传导,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依托我省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研究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联合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科技公司等成立省级征信公司,立足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需求,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开发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培训、风险预警等信用服务产品和业务,构建“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运营模式,推动全省融资信用服务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四、健全支持保障政策机制

(一)常态化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对接与专题对接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建立银企对接活动情况通报和签约跟踪制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内部协同机制,确保对接工作实效,不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完善企业融资“白名单”机制。建立完善省平台企业融资“白名单”机制,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自主申报进入“白名单”。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企业融资“白名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对“白名单”企业给予优惠的信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建立风险缓释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风险补偿政策联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多种风险缓释措施。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探索成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建立监测治理机制。省平台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监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掌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金融服务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和动态研判,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给相关机构。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法院、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力公司等,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信用河南”工作专班、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融资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并做好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衔接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要依法依规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方案要求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可与接入机构通过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信用承诺书等方式,约定共享范围,规范信息使用。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获取信息的用途或使用范围。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申请。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渠道,依托“万人助万企”、政银企对接等活动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宣传信用信息共享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作用和典型案例,在行政服务中心、涉企政府部门办事网点、专业市场等场所设置宣传推广展位,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接入机构要充分调动普惠、科技、运营等力量,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宣传推广,及时对平台注册渠道、使用方法、金融产品等进行说明,保证应用推广成效。

(四)强化督导考核。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贷款规模、入驻中小微企业覆盖率、获贷中小微企业占比等关键性指标考核力度。定期对金融机构投放信用贷款规模、增速等指标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较好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激励表彰。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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