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04

2022-11

《巴塞尔协议Ⅲ》即将落地,银行市场有何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版将于2023年1月1日落地,国内相关修订政策也在酝酿之中。

摘 要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版将于2023年1月1日落地,国内相关修订政策也在酝酿之中。我们曾在2022年10月19日的报告《<巴塞尔协议Ⅲ>即将落地,冲击银行资本债?》中梳理了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路径,简要分析了其可能对于国内银行资本债的影响。报告发布之后,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因而我们进一步深度梳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进行了哪些修订,尤其是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方法下风险权重的变化,以及与国内现行政策的对比。
 
银行资本债方面,《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银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的风险权重提高至150%,股权风险权重调整为投机性未上市股权400%、其他股权250%。与国内现行政策相比,银行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银行永续债(银行自营多计入股权)风险权重从250%调整至250%/400%。
 
对于银行普通金融债而言,也有风险权重上升的可能。国内基本按照最低风险权重计量商业银行风险暴露(20%/25%)。但是《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下,新增了标准化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下的风险权重计量方式,其目前最高等级基础风险权重为40%,相较国内水平有所提升。
 
此外,也有部分投资者探讨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风险权重是否会调减至0%,但目前来看这种可能性较小。目前《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政府债权风险权重为20%-150%,国内按照20%进行计量。《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特殊说明,如果地方政府拥有特定的获取收入的能力和降低违约风险的机制安排,可以按照主权风险权重来计量(最低0%)。但是,该项表述在《巴塞尔协议Ⅱ》中就已经出现,并非新增规则,并且国内实际情况也并不满足前提条件,地方政府一般债直接完全调整为和国债相同的0%风险权重的可能性不大。
 
银行委外投资方面,资本计量的要求可能趋严。巴塞尔委员会在2013年12月发布补充文件《银行资金投资基金的资本要求》(2017年实施),对银行投资货基、债基的资本计量划分了3种方法,分别为穿透法、基于产品文件穿透、以及无法穿透,其中对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按照最高风险权重1250%进行计量。不过,《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并未对此再次强调。目前国内方面对于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计量尚未明确规定,未来有可能会参考补充文件加以明确,若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则对银行的委外投资预计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核心假设风险。相关政策出现超预期变化;中小银行发生超预期信用风险事件。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版将于2023年1月1日落地,国内相关修订政策也在酝酿之中。我们曾在2022年10月19日的报告《<巴塞尔协议Ⅲ>即将落地,冲击银行资本债?》中梳理了巴塞尔协议的演变路径,简要分析了其可能对于国内银行资本债的影响。报告发布之后,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因而我们进一步深度梳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进行了哪些修订,尤其是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方法下风险权重的变化,以及与国内现行政策的对比。

 

银行资本债方面,《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银行次级债和其他资本补充工具的风险权重提高至150%,股权风险权重调整为投机性未上市股权400%、其他股权的250%。与国内现行政策相比,银行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银行永续债(银行自营多计入股权)风险权重从250%调整至250%/400%。
 
对于银行普通金融债而言,也有风险权重上升的可能。国内基本按照最低风险权重计量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目前对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为25%。《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下,取消了基于主权外部评级确定银行债权信用评级的方式,调减了A+ ~ A-外部评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从50%降至30%)。但是新增了标准化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下的风险权重计量方式,其目前最高等级基础风险权重为40%(满足特定条件可调整为30%,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仍为20%),相较国内水平有所提升。
 
此外,也有部分投资者探讨地方政府一般债的风险权重是否会调减至0%,但目前来看这种可能性较小。目前《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政府债权风险权重为20%-150%,国内按照20%进行计量。而如此猜测原因主要在于《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特殊说明,如果地方政府拥有特定的获取收入的能力和降低违约风险的机制安排,可以按照主权风险权重来计量(最低0%)。但是,该项表述在《巴塞尔协议Ⅱ》中就已经出现,并非新增规则,并且国内实际情况也并不满足前提条件,地方政府一般债直接完全调整为和国债相同的0%风险权重的可能性不大。
 
银行委外投资方面,资本计量的要求可能趋严。巴塞尔委员会在2013年12月发布补充文件《银行资金投资基金的资本要求》(2017年实施),对银行投资货基、债基的资本计量划分了3种方法,分别为穿透法、基于产品文件穿透、以及无法穿透,其中对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按照最高风险权重1250%进行计量。不过,《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并未对此再次强调。目前国内方面对于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计量尚未明确规定,未来有可能会参考补充文件加以明确,若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则对银行的委外投资预计将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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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率计量方式及要求

 

根据现行巴塞尔协议框架,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监管指标是对银行资本的管理。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总资本分为三级,分别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且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4.5%、6%和8%。此外,各银行还需要增设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附加资本。因此,实际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需要达到7%、8.5%、10.5%。

 

国内方面,根据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还需增设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此外,2021年开始银保监会颁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国际规定附加资本,与国内要求不重复计算。目前中农工建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行、工行和建行适用1.5%的附加资本,农行1%。因此,对于普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分别为7.5%、8.5%、10.5%;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下限要求分别为7.75%-9%、8.75%-10%、1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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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为,(各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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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进行了哪些修订?

 
总体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优化和完善,通过限制高级资本计量方法的应用、设置资本计量底线要求确保可比性并减小套利空间,并且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最低杠杆率附加要求。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出台,是金融危机之后的紧急应对文件,主要对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补充和完善,在风险资产计量方法、监管有效性等方面依然饱受争议。因此,2017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主要针对风险资产计量方法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确保风险加权资产的可比性和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修订总体上将会使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发生变化,而银行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资产管理,从而导致其投资行为的变化。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计量下,资产风险权重的变化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更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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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式修订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此次《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两种计量方式(标准法和内评法)都进行了全面、重大修订。其中,信用风险标准法方面,《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调整了资产风险暴露类型,并且在风险权重的设置上更加精细化,强调提高商业银行尽职调查能力,确保外部评级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方面,调整了内评法的适用范围,增加并调整了内评法风险参数的最低值。

 

1. 标准法(权重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是指商业银行将全部资产按照监管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并采用监管规定的风险权重进行加权,从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
 
(1)重新划分资产类别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重新划分了信用风险资产类别,进一步细化了信用风险暴露,例如增设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特定风险暴露,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暴露,以及将住房抵押债权和商业房地产抵押债权合并调整为房地产风险暴露,在内部细分单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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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权重设置及修订
 
总体来看,此次《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于风险权重最主要的修订可以总结为三个部分。第一,对部分风险暴露进行更细化的分类,从而设定不同的风险权重,提高风险敏感性。例如,公司风险暴露方面,分为一般企业风险和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其中,在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中进一步细分出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调低其风险权重;专业贷款风险暴露也进一步细分为项目融资、实物融资及商品融资。零售风险暴露方面,划分为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非循环)、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和其他类,并将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进一步划分为按月结清类和其他类,调低按月结清类贷款的风险权重。房地产风险暴露方面,根据是否符合贷款审批标准、还款来源是否来自房地产本身、贷款价值比(LTV)等指标,设置了更加细化、更加敏感的风险权重等,其中个人住房抵押风险权重由35%调整为20%-150%,商业房地产抵押风险权重由100%调整为60%-150%。

 

第二,调整部分风险敞口权重。例如,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暴露方面,次级债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权重由100%调整为150%,股权风险权重调整为投机性未上市股权400%、其他股权的250%。逾期风险暴露方面,取消了“减值准备不低于贷款未偿金额的50%,有权按照50%风险权重”的规则,风险权重整体提高。表外风险暴露方面,整体提高表外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由0%、 20%、 50%三档调整为10%和40%。
 
第三,新增风险暴露类别,进一步突出了对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和币种错配特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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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主权国家、央行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SE)风险暴露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沿用了《巴塞尔协议Ⅱ》对主权国家、央行和PSE风险暴露之前的风险权重划分方式,风险权重也无明显变化。

 

根据国内现行规则,对于主权国家和央行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和央行的风险权重为0%,对于境外主权国家和央行债权按照外部评级设置风险权重,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国内对于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PSE风险权重为25%,相较《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20%更高,其他无差异。对于国内PSE债权,我国统一设定为20%的最低风险权重。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特殊说明,如果地方政府拥有特定的获取收入的能力和降低违约风险的机制安排,可以按照主权风险权重来计量。因此有市场传言地方政府一般债将采用0%风险权重,专项债采用20%风险权重。但是,该项表述在《巴塞尔协议Ⅱ》中就已经出现,并非新增规则,并且国内实际情况也并不满足前提条件,地方政府一般债直接完全调整为和国债相同的0%风险权重的可能性不大。

 

 

 

 

 

② 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基本沿用了《巴塞尔协议Ⅱ》的风险权重设置,分为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适用0%的风险权重,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按照外部评级分类。其中,A+ ~ A-外部评级的风险权重从50%降为30%。

 

国内现行规则方面,对于部分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权重为0%,其他为100%。其中,0%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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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银行风险暴露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取消了基于主权外部评级确定银行债权信用评级的方式,调减了A+ ~ A-外部评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从50%降至30%),并且新增了标准化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下的风险权重计量方式,在该计量方式下,最高等级银行债权基础风险权重提高至40%,不过满足特定标准可调整为30%。

 

国内现行规则方面,目前对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为25%。对比《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国内基本按照最低风险权重计量商业银行风险暴露,若参照最终版进行设置,风险加权资产估计将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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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对于银行或抵押贷款机构发行的、受法律特别监管的担保债券,《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新增担保债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方式根据是否有债券外部评级进行划分,风险权重在10%-100%之间。

 

国内目前并单独划分出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按照银行债权风险权重来计量,即对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为25%。

 

 

 

⑤ 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与《巴塞尔协议Ⅱ》相同,对于接受同银行相同审慎和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等)的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按银行类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而针对其他类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按企业类风险权重计量其风险暴露。

 

国内目前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适用100%的风险权重。随着国内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等政策逐渐完善,如果按照银行类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则风险加权资产估计将有所下降。

 

⑥ 公司风险暴露

 

《巴塞尔协议Ⅱ》对公司风险暴露按照外部评级分类,适用20%-150%的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公司风险暴露划分为一般企业风险和专业贷款,并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一般企业风险重中,进一步划分出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风险权重相应调低,其中符合条件的投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为65%、中小企业风险权重为85%,满足要求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沿用《巴塞尔协议Ⅱ》中规定的75%风险权重。专业贷款则细分为实物融资、项目融资和商品融资。

 

目前国内对于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统一采用100%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75%的风险权重。对比《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风险权重整体偏高。若我国监管将采用最终版风险权重要求,那么大型的投资级企业和中小企业风险权重下降,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对于大型企业贷款的争夺,并且那些投资级标准和中小企业标准均不满足的中型企业可能融资相对困难。此外,项目融资运营前阶段风险权重上升,可能也会降低部分银行对基建项目的贷款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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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暴露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暴露单列,其中对于对于次级债和其他资本工具的风险权重都从100%提高至150%,股权风险权重分为调整为投机性未上市股权的400%、其他股权的250%。

 

国内政策方面,银行二级资本债、其他资本工具现行风险权重为100%,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银行自营多将银行永续债计入股权)为250%,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1250%。因此,相比之下,《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调高了银行二级资本债等部分资本工具的风险权重,而调低了工商企业权益投资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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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零售风险暴露

 

《巴塞尔协议Ⅱ》中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下零售风险暴露被进一步细分。整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零售风险暴露划分为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非循环)、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和其他类,其中循环监管零售风险暴露是指满足循环(贷款额度不断滚动,还款将增加贷款额度)、无担保和面向个人等条件的风险暴露,如信用卡贷款。此外,若过去12个月是否按月还款、未发生逾期将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风险权重降至45%。

 

国内现行规则方面,国内对个人债权也统一采用75%的风险权重。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符合标准的信用卡等个人零售债权风险权重调低为45%,未来银行或将加大对于个人信用卡贷款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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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房地产风险暴露

 

根据《巴塞尔协议Ⅱ》要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35%,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而《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由之前单一的风险权重调整为根据是否符合贷款审批标准、还款来源、LTV等指标来综合确定风险权重,增加风险敏感度。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针对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贷款设置了单独的风险权重,对于不符合贷款审批标准土地开发贷,提高风险权重至150%的风险权重。

 

国内《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权重分别为50%、100%。同时,我国放贷首付款比例多在20%以上,对应LTV小于80%,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要求来制定政策,则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权重将整体下降。不过,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一直采取审慎管理的态度,可能在风险权重上相应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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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币种错配特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乘数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新增币种错配特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乘数,即因借款人收入与贷款货币不一致导致币种错配下的未对冲零售和个人住宅房地产抵押风险暴露,采用1.5倍的风险权重乘数,最大风险权重为150%。

 

⑪ 表外风险暴露

 

对于表外项目,按照信用转换系数(CCF)转换为信用风险等价物计量其风险加权资产。相比《巴塞尔协议Ⅱ》和国内相关规定,《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整体提高了表外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由0%、 20%、 50%三档调整为10%和40%。

 

 

 

⑫ 逾期风险暴露

 

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或违约借款人,《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当贷款提取的减值准备未达到未偿金额的20%时,风险权重为150%,减值准备达到未偿金额的20%及以上时,风险权重为100%。相比《巴塞尔协议Ⅱ》,剔除了“减值准备达到未偿金额的50%及以上时,可以设置风险权重为50%”的方法,风险权重整体提高。

 

而国内尚未对违约风险进行细化的规定,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制定规则,则银行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将有所上升。

 

⑬ 其他风险暴露

 

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或在途现金、以及银行持有的黄金风险权重为0%,收款过程中的现金项目风险权重为20%,其他类别资产风险权重为100%。

 

(3)银行投资资管产品资本计量可能更加严格

 

值得关注的是,《巴塞尔协议Ⅱ》发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在2013年12月发布了补充文件《银行资金投资基金的资本要求》,要求在2017年之前开始实施。不过在《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并未再次明确强调银行投资基金的资本计量方式。

 

补充文件对银行投资货基、债基的资本计量划分了3种方法,分别为穿透法、基于产品文件穿透、以及无法穿透,其资本计量的要求更加严格。其中,对于信息披露充分、符合标准的的资管产品,按照底层资产进行穿透计量。对于底层资产不明确的,按照其基金募集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资金预计投向的最大可能金额进行分资产加权计量。对于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按照最高风险权重1250%进行计量。而在此之前,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作为“其他资产”进行计量,风险权重仅为100%。

 

目前国内方面对于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权重计量尚未明确规定,未来有可能会参考补充文件加以明确,若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则对银行的委外投资预计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2. 内部评级法(内评法)

 

内部评级法(IRB方法)是通过输入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有效期限(M)等指标,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得到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评法可分为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初级内评法中,金融机构需根据内部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借款测算PD,金融监管当局提供EAD、LGD、M等其他参数;高级内评法中,上述参数均由银行自行测算决定,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方可实行。

 

根据2014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工行等6家银行获核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招商银行可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以初级内评法为主。

 

不过,实际应用中内评法存在可靠性和可比性较差的问题。内评法基于大量可获取的历史数据和内部模型来计算得到风险参数,但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数据样本不足、各国对于内部模型的设计和应用不一致导致可靠性和可比性较差的问题。并且商业银行有可能通过高级计量方式实现套利,导致其内评法得到的风险加权资产远远低于标准法下的数值。因此,《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通过限制内评法的使用,以及设定和调整风险参数最低值的方式来强化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限制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取消了针对大中型企业、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等风险暴露高级内评法的使用。

 

 

 

(2)设定和调整风险参数最低值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主要针对银行内评法的PD、LGD等风险参数设置了最低值。例如,在初级内评法下,提高了金融机构债权和公司债权的PD(3%调高至5%),下调公司债权无担保风险暴露LGD(45%下调至40%)。高级内评法下,提高了公司债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的PD最低值,并部分新增LGD下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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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式修订

 

《巴塞尔协议Ⅱ》下,操作风险的计量方式主要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但是各个方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计量结果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此外,复杂的计量方法还导致银行风险被覆盖,加大了监管成本,也使得投资者很难对银行真正的风险水平进行判断。

 

因此,《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将操作风险三种计量方式统一为较为简单的标准计量法。在标准计量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业务规模指数(BIC)×资本边际系数(α)×内部损失乘数(ILM)。

 

其中,业务规模指数是利息、租赁和股息收入(ILDC)、服务收入(SC)和金融资产收益收入(FC)之和。根据业务规模指数的大小,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三个边际系数,业务规模指数在10亿欧元以下的边际系数为12%,10亿至300亿欧元之间为15%,300亿欧元以上为18%。内部损失乘数是业务规模参数和损失参数(银行过去10年平均操作损失的15倍)的函数,用来对业务指标部分进行调整,以反映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三)资本计量底线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规定了使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计量底线,一方面确保各方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防止银行通过使用模型计量进行套利,减少资本计提。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要求,取消内评法下信用风险1.06倍的调节因子(《巴塞尔协议Ⅱ》要求按照内评法计算的信用风险资产需乘以调节因子1.06),设定永久性的资本计量底线,即要求银行使用各类模型法计量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少于最终版下标准法的50%,2027年1月1日起不得少于72.5%。

 

资本计量底线要求对于国内方面影响不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3年。并行期第1年、第2年和第3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目前,80%的底线要求依然适用,因此巴塞尔协议要求的72.5%资本底线对于国内方面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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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杠杆率监管新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的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在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体系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而在危机时期,银行业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进一步恶化了损失、银行资本减少与信贷收缩之间的负反馈。

 

因此,在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中,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杠杆率的监管要求。其中,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并要求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强化杠杆率的底线作用,《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杠杆率要求。与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对应,最终版按照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A、B、C、D、E五档分类,对应的附加杠杆率要求分别为0.5%、0.75%、1.0%、1.25%和1.75%。

 

国内方面,2015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高于巴塞尔协议标准,总体来说影响不大。

 

 
风险提示:
相关政策出现超预期变化。若与银行相关的监管政策出现超预期变化,可能会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上升。

中小银行发生超预期信用风险事件。若中小银行发生超预期的信用风险事件,将会带动银行资本债整体信用风险上升,进一步引发估值波动。

 
对外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日
报告作者:

刘 郁,SAC 执证号:S0260520010001,SFC CE No.BPM217,邮箱:shliuyu@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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