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
打消顾虑:核心企业为什么要参与供应链金融?
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社会责任,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帮助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同时,履行了社会责任,实现参与方的多方共赢。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建立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之下,因此离不开核心企业的参与,正是因为有了核心企业的信用穿透,金融机构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对融资主体中小企业的顾虑。
核心企业自身既然拥有信用上的优势,在供应链中又具备强势的主体地位,那又为什么要插足供应链金融?不但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还要承担授信主体的责任约束,这一点也是市场上很多从业人员甚至是部分核心企业管理者无法理解的。
从结果来看,近年来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可以说是蓬勃发展,涉及的行业从原有的物流、仓储开始向基建、医药、农业等行业扩张。诸如京东、TCL等企业早早就筹建了自身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不仅是中小企业的需求,也同样是核心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一、间接收益
供应链金融可以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而在当今社会,这些信息就是最为宝贵的财富。通过对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核心企业可以加强对行业上下游的把控,一旦供应链出现任何风吹草动,都可以提前反应做出应对,而不用等危机出现毫不知情被打个措手不及。这就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
如今的社会生产多以分工的形势进行,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产效率的最优化,企业只有发挥自己的核心优势,把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才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核心企业通过为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的掌握,核心企业不但可以稳定自己的供应链,在与其上下游企业协同的过程中,还可以逐步建立行业生态,形成行业生态圈。
核心企业还可以通过对自身的供应链的管理,如生产、销售、研发、采购、物流等,不仅提升核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能用自身行业内积累的资源为参与到自身供应链的中小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客户,从而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直接收益
站在直接收益的角度上来看,参与供应链金融可以将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出表,减少自身负债率,优化自身的财务报表。其次,在实际的社会生产中,核心企业的地位极其强势程度往往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不仅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所困扰,核心企业在经营中有时也会面临这样的难题。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ABS打包上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减少自身风险和管理成本。
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自建供应链金融系统,一种是通过专业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参与。在核心企业自建,使用自有资金的模式下,核心企业不仅可以解决上下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己还能获得一定资金的收益,比如直接获得的利息收入,由于是在自身参与的真实贸易背景下,这部分收益的风险可以说是相对较低的,同时期限短、时间固定,可以有效的提高核心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可能会有人好奇,核心企业有钱直接付款不好么?实际上,核心企业往往需要保留部分预备资金在活动账户上,来满足公司支付或者临时支出的需要。在以往,这部分准备资金往往是银行短期固定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在有了供应链金融之后就相当于有了一个收益更大的方案可以选择。
除此之外,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可以通过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营业收入、提升核心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或许有些核心企业会说,我不用所谓的供应链金融已经是行业的龙头了,我也看不上这些蝇头小利,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早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分的发展,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未出现,实践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局限于业主个人的道德行为之内。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到了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表现为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进入19世纪以后,两次工业革命的成果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大程度的发展。这个时期受“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持消极态度的,许多企业不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和员工等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这种理念随着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与此同时,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劳动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不断高涨加之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抑制企业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出现成为历史必然。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保护,不受侵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其中也包括了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企业供应商或者分销商的社会责任。
部分核心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恶意延长账期,既非相关法规所许,更不为社会道德所容。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司法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226号文件就规定了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实现共赢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和吸引,在这篇文章中之所以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放在前两段也正是如此。
中小企业创造了70%的GDP,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但是占据的融资比例却不到30%。中小企业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家也在一直在通过各种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核心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可以更好的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
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社会责任,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帮助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同时,履行了社会责任,实现参与方的多方共赢。